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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01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
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伟文

      2021年5月17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十四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十四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8号)

   

二、《兰州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兰政发〔2000〕73号印发,市政府令〔2011〕第2号修正)

   

三、《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3号)

   

四、《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号)

 

 五、《兰州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7号)

  

六、《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号)

  

七、《兰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8号)

  

八、《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2号发布,市政府令〔2006〕第10号修正)

  

九、《兰州市无公害蔬菜发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号)

  

十、《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号)

  

十一、《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995〕第3号)

  

十二、《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号)

  

十三、《兰州市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7〕第9号)

 

 十四、《兰州市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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