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获取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版)》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内容
1.领导名单、简历和分管工作;
2.部门设置及主要职能;
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
4.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投资指南》、《项目汇编》;
5.干部选拔任用、事业单位任用竞争上岗等情况;
6.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年度财政预决算等信息;
7.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征求意见,支持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hzjlbgs.lanzhou.gov.cn/),政务新媒体(“投资兰州”今日头条、“投资兰州”微信订阅号)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受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获取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受理向该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党委依法予以公开。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hzjlbgs.lanzhou.gov.cn/col/col263/index.html。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寄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7楼1724室,邮编:730030,联系电话:0931-8772824,传真号码:0931-8772824。
3.现场申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信函、网络和现场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受理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兰州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4号楼17楼172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1—8772824
传真号码:0931—8772824
邮政编码:730030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链接下载: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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